区分夫妻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方法
区分夫妻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方法:
案情简介:家住鲁甸县龙头山镇的谢某(男)与崔某(女)经人介绍于2005年初确定恋爱关系,次年年底登记结婚,并生一女孩。婚后第四年,夫妻开店经营饮食娱乐城。期间,谢某的表弟李军向谢某借款4000元,谢某的同学吴望向谢某夫妻借款5000元。2010年以来由于夫妻经常为生意上的事发生纠纷,感情彻底破裂,崔某于2012年5月向龙头山中心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庭组织的调解过程中双方为彼此的债权债务达不成共识。
南通要债公司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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