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签署“永远有效” 法院判还款付息
2018/4/20 16:43:28 点击:
借条上签署“永远有效” 法院判还款付息
“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一张写于2004年4月30日并约定于2004年5月31日前还款的借条,出借人本应在借条到期后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却因借款人在借条上写的这样一句承诺,改变了借条的性质并打赢了官司。
2004年3月,闽清人陈某因做生意向朋友林某借款44000元。林某担心陈某不还钱,就要求陈某写下了一张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陈某并未还款。2006年12月,林某再次找陈某要求还钱,见陈某无力还款,林某担心写借条的时间过了太久,便要求陈某重新写一张借条,陈某就在原借条上写了“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并签了字。
“这样你就不用担心了,一样的,不用重新写一张。”陈某拍着胸膛向林某保证,之后陈某仍未还款。近日,林某拿着这张借条来到闽清法院求助。
“这张借条是2004年写的,早就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陈某的家人在庭审中如此辩论。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被告在原借条后写下“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的承诺,是对所欠债务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且未约定新的还款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闽清法院认为,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决陈某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一张写于2004年4月30日并约定于2004年5月31日前还款的借条,出借人本应在借条到期后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却因借款人在借条上写的这样一句承诺,改变了借条的性质并打赢了官司。
2004年3月,闽清人陈某因做生意向朋友林某借款44000元。林某担心陈某不还钱,就要求陈某写下了一张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陈某并未还款。2006年12月,林某再次找陈某要求还钱,见陈某无力还款,林某担心写借条的时间过了太久,便要求陈某重新写一张借条,陈某就在原借条上写了“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并签了字。
“这样你就不用担心了,一样的,不用重新写一张。”陈某拍着胸膛向林某保证,之后陈某仍未还款。近日,林某拿着这张借条来到闽清法院求助。
“这张借条是2004年写的,早就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陈某的家人在庭审中如此辩论。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被告在原借条后写下“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的承诺,是对所欠债务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且未约定新的还款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闽清法院认为,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决陈某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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