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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借贷应有的风险防范意识

2016/1/26 12:02:5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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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已经存在了十多年,据国际金融公司研究资料,我国中小企业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分别占我国中小私营企业资金来源的30%和26%。内源性融资比重过高,外源性融资比重过低,从而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做强做大。在外源性融资渠道中由于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公司债发行的准入障碍,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中小企业缺乏外部股权融资渠道,因此民间借贷等非正规融资方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

   
  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化的民事行为,是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完善和补充。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而言,民间借贷具有风险小,收益高的特点。随着国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资本)将进入规划化、法制化、阳光化的轨道,成为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但是,民间借贷现在还缺乏明确的政策引导、健康的信用环境和相关的法律保护,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民间信用体系建设的差异,民间借贷这种非正规金融方式在较大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经常会带来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纠纷。   
  因此,中小企业主在选择民间借贷时应注意防范风险: 
   1.要审核好借贷人的资信状况。2.贷款人应设立担保可以很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3.双方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不能只靠君子协定这样的口头协议,应该注意收集事实记录、证据。4.对利息的约定要合法、明确。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5. 要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诉讼受时效的限制,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债权就不受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的债权人不知道这一规定,从而丧失了债权,有的债权人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于是一拖再拖,以致丧失了诉讼权,往往使债权难以实现。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时,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应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