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产生后有哪些合法的应对措施呢?
2018/5/14 14:49:31 点击:
债务产生后有哪些合法的应对措施呢?讨账公司来解答:
1、利用行政干预手段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是否可行?
由于我国几十年来,特有的行政体系使得很多中型、大型企业都有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因此,债务发生后可以用适当的方式与债务方的上级主管机关及计划、财政、税务等部门去协商、沟通,用行政手段干预,迫使债务人尽早还清欠款。但我国近些年经济体制的转型,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客观的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因此盲目的信任债务人的主管机关,多数情况下,债权人为此所做的一切努力工作,都变成了徒劳。
2、利用金融机构监督职能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可行?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由国家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这一规定,使国家银行对企业的经济往来具有结算管理的职能。
国家法律所赋予国家银行的结算管理职能,使国家银行除了承担为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收支款项等义务外,还享有对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的金融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同时,国家银行还享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开户人(法人或企业)实施强制结算的权利。因此,在我国的债务纠纷案中,债权人就可以通过银行帮助,实现债权。即:银行有权进行扣款,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满足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需要。
但是,无论国有银行还是民营银行都是金融机构,而不是执法机关,不可能为债权债务双方,判别是非对错,更何况由于银行的市场化运作,使得各家银行之间竞争加剧,为了揽储、放贷,他们也不愿轻易的得罪客户。因此,没有公权机构的配合,单方面要求银行替债权人代扣、清债务,几乎是不现实的。
1、利用行政干预手段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是否可行?
由于我国几十年来,特有的行政体系使得很多中型、大型企业都有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因此,债务发生后可以用适当的方式与债务方的上级主管机关及计划、财政、税务等部门去协商、沟通,用行政手段干预,迫使债务人尽早还清欠款。但我国近些年经济体制的转型,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客观的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因此盲目的信任债务人的主管机关,多数情况下,债权人为此所做的一切努力工作,都变成了徒劳。
2、利用金融机构监督职能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可行?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由国家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这一规定,使国家银行对企业的经济往来具有结算管理的职能。
国家法律所赋予国家银行的结算管理职能,使国家银行除了承担为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收支款项等义务外,还享有对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的金融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同时,国家银行还享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开户人(法人或企业)实施强制结算的权利。因此,在我国的债务纠纷案中,债权人就可以通过银行帮助,实现债权。即:银行有权进行扣款,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满足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需要。
但是,无论国有银行还是民营银行都是金融机构,而不是执法机关,不可能为债权债务双方,判别是非对错,更何况由于银行的市场化运作,使得各家银行之间竞争加剧,为了揽储、放贷,他们也不愿轻易的得罪客户。因此,没有公权机构的配合,单方面要求银行替债权人代扣、清债务,几乎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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