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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追债公司简述债权人如何对担保活动进行风险防范

2019/1/23 14:26:38      点击:
追债公司简述债权人如何对担保活动进行风险防范
 担保是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能极大地活跃市场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借贷、购销、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可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漳州追债公司提醒债权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担保活动中的风险:
  1、债务人必须提供合格的担保人。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在实践中应注意,对于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债权人可以委托律师对其资信进行调查,以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2、债务人必须提供合格的抵押物、质押物。
  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要特别指出的是,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对于动产质押,债权人必须对动产进行调查,查明动产是否有权利限制等状况。对于权利质押,债权人除查明权利的权属状况外,另须特别注意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还适用公司法中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考虑可能的法律障碍。
  3、抵押、质押中的登记问题。
  担保法规定了某些特定财物的抵押和出质必须经登记后生效。例如:(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三)以林木抵押的;(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上述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又如: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实务中情况比较复杂,债务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不限于上述三个方面考虑来防范和减小可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