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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找不到债务人时该怎么处理债务?

2016/1/26 16:12:48      点击:
       2007年9月份,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皮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上等皮鞋50双,乙支付价款3万元。合同签订后,乙第二天就向甲支付了货款。当年10月份,甲如约将皮鞋运送到乙开的皮鞋店处,却发现店面早已关门,乙不知所踪。

       本案涉及债务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问题。本案中,甲显然具有按约履行的诚意,苦于找不到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提存制度。所谓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得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 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公证机构机构保存,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债权人,从而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提存具有债务履行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债务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将履行标的物提存后,就可以消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一经依法提存,债务人的责任即行消灭;并且提存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与费用都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提存单位请求交付提存的标的物,但必须支付提存费用。

       依照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 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依据该条规定,甲在不能找到债权人乙的情况下,可以将50双皮鞋提存,从而免除自己的交付义务。债务人在提存标的物时,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1)属于债权人不明确或者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单位后,由提存单位以公告方法解决;(2)属于债权人拒绝或迟延受领标的物的,债务人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当立即将提存的情况通知债权人,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